为了鼓励全县各级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的无偿资金,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共新田县委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新发[2003]3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计划外无偿资金的确认 本细则所称“计划外无偿资金”是相对于上级下达的基本的计划内资金而言,即通过各级各部门努力争取的超过自身应得部分或基本部分的无偿资金。具体确认办法如下:
1、上级临时性、阶段性统一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则上确认为计划内资金,如生态效益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乡镇人员清理补助资金等,对个别超出计划或超过全市正常水平经审定后确认为计划外资金。
2、上级分配的经常性资金原则上确认为计划内资金,超过前两年平均数部分(剔除当年政策性统一增加或减少部分),经审定后可确认为计划外资金,如水利冬修防汛资金、小农水资金、畜禽保护资金、救灾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农业开发最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
3、上级非统一分配的一次性资金原则上确认为计划外资金。
二、奖励政策及资金来源
1、凡确定为计划外的无偿资金,资金到位后,50万元以内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51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超过50万元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101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励;501万元以上的,超过500万元部分按8%给予奖励。
2、县外单位和个人引进的计划外无偿资金,按上述奖励政策一次性全部奖励给单位和个人;本县部门集体性引进的计划外无偿资金,按上述标准奖励部门,用于本部门弥补经费不足,并可拿出30%以内的奖励资金奖励引资的有功之臣,但用于本部门经费开支和个人奖励的总额不能突破按规定提取的奖励资金总额;受奖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3、引进的计划外无偿资金为部门使用的,其奖励资金从引进的计划外无偿资金中列支;引进的计划外无偿资金直接为全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使用的,其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拨专款解决。
三、考核兑现程序及办法
1、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上级申报资金时必须向财政部门填报《新田县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登记审批表》,并提供资金申请的有关资料。
2、引导的资金到位后,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与财政部门衔接资金到位情况。
3、引进的计划外无偿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领导小组审定。经县财政领导小组确认为计划外无偿资金后,根据上述奖励政策和资金用途情况,批准引进单位和个人提取或拨付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给引进的有关给单位和个人。
4、财政部门每月应用报表形式将引资情况报送乡镇企业外经外贸局汇总,以便综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