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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07-07-31 21:50:38 来源: 永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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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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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市的招商引资活动,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推动永州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 奖励范围和时间
(一) 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必须是当年投资落户在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财政增加税收的项目。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属市本级财政增加税收的项目,由市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属县区财政增加税收的项目,由县区财政给予奖励。 (二) 引进的外资为国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和"三来一补"企业的投资项目。 (三) 引进的内资系指永州市行政区范围以外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我市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城乡基础设施、旅游及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产业项目资金(不包括国家、省安排的投资和贷款)。 (四)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为引进项目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市外资金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五) 时间界定:2003年元月1日以后引进的项目和资金。
二、 奖励标准
(一) 按引进资金用途和税收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凡引进外来客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8‰奖励;引进外来客商投资农业产业化、城乡基础设施、旅游开发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6‰奖励;引进外来客商投资,经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商贸、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其他产业项目,按项目建成后第一年经营实现地方税收的5%给予奖励。 (二)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落户的,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引进全国1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落户的,且固定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 奖励办法
(一) 奖金的计算。外资按实际到位之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到位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为人民币。 (二) 资金的兑现。由引资中介人出具身份证明、投资者和项目单位出具的中介人证明、投资的新企业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外经贸(招商)部门填写《永州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引资中介人属单位的,其奖金用于奖励单位有功人员、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解决职工福利;属个人的,奖金由财政部门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给。
四、 奖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奖励。
五、 其它
各县区引进的工业项目在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汽车配套工业园和萍洲高科技工业园落户的,项目所形成的税收,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其他税收归项目引进的县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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